第七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治安防范责任人。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公共交通治安防范义务,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必需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