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治安管理第七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治安防范责任人。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公共交通治安防范义务,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必需的投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