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公共安全专篇,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听取同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公共安全专篇内容应当包括公安业务用房、必要的治安管理设施设备、应对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