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公共交通工具、场站范围内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