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治安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公共交通工具、场站范围内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