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法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安全锤、灭火器以及紧急报警、安全隔离、车门紧急开启、防盗等技术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