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