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