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激励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先进典型,报道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企业家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