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