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理想信念、社会责任、道德情操、法治意识、科学知识、创新探索、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勤俭节约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优良品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