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成长的各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