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