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