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