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在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公益讲座、咨询辅导、亲子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活动。对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等重点地区,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知识普及,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