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