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