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