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