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