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并承担因返修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造成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