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帐,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配件名称及型号规格等内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处置废弃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