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相互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道路运输站(场)等涉及公益性的项目用地,享受划拨方式供地或者工业用地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等方面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