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农业机械发生故障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