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鼓励和支持闽台等地区间以及对外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