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