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