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耕道的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机耕道建设,并保障机耕道完好、安全、畅通。鼓励乡(镇)、村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助修建机耕道。禁止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