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

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县(区)、乡(镇)财政也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