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