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作出停课、停产、停工、停运、停业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