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大风、严寒、沙尘暴、大雾、霾、寒潮、高温、干旱、霜冻、低温冷害、冰冻、雷电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