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等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