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在台风、暴雨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堤防、大坝、高陡边坡防护墙、水闸、泵站等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要险段的巡查排查和综合治理;

(二)在暴雪、冰冻、严寒、寒潮易发区域,应当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保暖保供、危旧房屋和设施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三)在干旱、高温、霜冻、低温冷害易发区域,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根据气象灾害演变趋势,采取有效抗旱、抗低温等措施,避免、减轻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四)在大雾、霾易发区域,应当加强机场、高速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五)在大风、沙尘暴易发区域,应当加强防护林、避风避险设施等建设,规范高空作业管理,加固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设施,做好防风、防沙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