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