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