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