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产地、收购、储存、运输、市场流通的农产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有关农产品、票据、台账、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