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网格监管员、协管员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