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第三十五条有效代表有权了解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可以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