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并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