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并书面告知代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