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并书面告知代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