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单,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公示,并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