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传统风貌建筑、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置,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