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传统风貌建筑、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置,法律、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