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前款规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制定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