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立法计划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