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突发事件涉及通航建筑物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