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