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行政补偿;
(二)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三)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损害赔偿;
(四)请求高危作业损害赔偿;
(五)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
(六)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