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