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控告方式,对举报、控告依法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