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