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认真研读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发言准备。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