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的认定,支持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政府合作创新采购。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科技园区采取发放科技创新券等创新举措,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